2.舉報人應當盡可能如實向稅務機關告知被舉報人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況和證據。比如違法違紀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相關單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單位和聯系電話,相關書證等。
3.舉報可以通過信函、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進行。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都可以,但是實名舉報是有獎勵的。對不願提供姓名、身份或者公開舉報行為的舉報人,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