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小微企業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但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利潤所得的稅種(是扣除當月花費金額所剩余的收入金額),與增值稅或營業稅無關。
個人企業與合夥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律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2.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