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在本市居住且無本市小客車登記的個人,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申請登記1配置指標。戶籍在本市的個人包括: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證》且近5年(含)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
近五年(含)內,申請人自申請當月最後壹個月起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0個月,不允許破月(如有破月,繳費無效)。近五年(含)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申請人自申請年度上壹年度起連續五年在北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稅額大於零,當月可破,年度不可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破年度,無效補繳)。
擴展數據:
關於小客車數量調控相關要求的規定:
1.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申請分配指標登記,取得指標後成為指標所有人。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分配指標申請登記的,不得同時參加其他家庭或以個人身份申請分配指標登記。
2、以參加家庭為單位申請分配指標登記,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取得指標後十年內不得以個人或家庭申請人身份申請分配指標登記。
百度百科-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