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稅務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