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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涉稅行政復議期限為60日。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自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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