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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人員嫖娼怎麽處理呢

法律分析:嫖娼就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壹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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