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證照收費管理的通知》([1990]價費字228號)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65438+)。同壹省市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執行統壹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