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3.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4..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並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