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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受理了行政處罰可以撤銷嗎

稅務局的行政處罰,可以由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主動責令稅務機關改正;或者由人民法院或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依法審查後予以全部或者部分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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