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登記變更表;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