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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單位社保怎麽交費

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月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幹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月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稽核。繳費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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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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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幹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應當於每月三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於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二日內審核完畢。

繳費單位必須於每月十日前,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手續,並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社會保險費征收憑證。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少數零星分散的社會保險費,並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征收憑證統壹使用稅收票證。

百度百科-《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幹規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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