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扣代繳,是指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明確規定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代為扣繳支付給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的行為。
(二)代扣代繳,是指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明確規定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情況下,向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款項,並代其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行為。
(三)委托稅務機關代征,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按照自願、簡易、依法加強管理、委托的原則,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異地稅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當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