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現各地納稅人紛紛咨詢異地倉庫的相關政策看來異地倉庫又成為了稅務機關關註的熱點問題! 出於方便稅源監管的考慮,稅法規定企業將貨物移送到設在外縣(市)的非獨立核算的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應在貨物移送時作視同銷售處理。 但是這裏壹定要區分異地銷售機構與異地倉庫的界限,如果僅在外縣(市)設立倉庫,企業在移送貨物時,不用作視同銷售處理。 什麽是異地倉庫呢?提醒納稅人把握好這三個文件:1、根據國稅發[1998]137號、國稅函發[1998]718號相關規定,前述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壹的經營行為:①向購貨方開具發票;②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壹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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