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支付貨物清單。但在實際執行中,如果銷售的商品數量過大,代賣家開單子就比較麻煩。部分地區要求銷售者可以自行填寫清單,稅務機關會在銷售清單的相應欄目填寫代開發票的發票代碼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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