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日常檢查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4號)規定:增值稅查賬調整方法:對增值稅檢查後的賬戶調整,應設置“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用賬戶。檢查後應減少賬面進項稅額或增加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檢驗後應增加賬面進項稅額或減少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驗調整”相關科目;所有賬戶調整項目入賬後,應對該賬戶余額進行結算處理。
查賬審計需要繳納的上年增值稅,會計分錄:
補充條款: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項:應交稅費-增值稅支票調整
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支票調整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