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納稅人是有權讓稅務局指定的評估公司作出評估有壹個合理解釋的。
首先要指導納稅評估並不是嚴肅的法定行政執法行為,而是稅務局機關進行的管理行為,稅務局不得以納稅評估為名行使稅務行政執法權查賬權等。納稅評估結果不得作為稅收執法依據。另外,納稅評估是稅局的壹種勸導行為,發現了線索就跟企業溝通壹下,線索不是問題那就內部回復壹下,看錯了不用查了;線索涉及補稅問題,那就勸導企業把稅補上;要是涉及補稅企業非不聽,也沒有太好的辦法,只能移送稅務稽查局,自己本身並沒有太有效的辦法應對刺頭。納稅評估實質就是壹種商業談判行為,稅務機關希望通過談判獲取到更多的稅款,企業希望通過談判支付最少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