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妳引用了稅收征管法,我給妳更詳細的資料: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
妳明白這個嗎?
也就是說,個體戶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分割不清的,可以對股東強制執行。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妳應該不止是兩個人。賬戶無錢無財產可強制執行的,不會對股東強制執行。
但是妳要註意,稅務局作為債權人,可以去法院申請妳公司破產。壹旦被法院受理,公司還是要走破產程序。出現這個問題,是因為破產管理人會開始查以前的賬目,看有沒有抽回資金的行為。如果有,法院派來的管理人可以用破產法追究之前不當轉移資金的行為,然後起訴股東,最後可能會被法院判刑。然後有可能執行,但只是破產債權的追償,追償後再把錢交給稅務局。所依據的執法不是稅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