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明到機動車銷售單位索取統壹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章);
(2)到機動車銷售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三)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壹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