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有權追繳企業未繳納的社保,企業未繳納社保的起訴期限沒有期限。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我單位應當為員工簽訂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情況壹直如此。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員工應該通過勞動監察機構和社保征繳機構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