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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可以查8年前的賬,讓企業從8年前開始繳稅嗎?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不屬於偷稅、抗稅或者騙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回收期壹般為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

如果不是因為個人故意不繳稅,稅務局最多可以追稅五年,也就是可以從20104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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