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可以異地辦理。需要的證明和材料有:
1、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
2、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3、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名單;
5、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6、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7、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8、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