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關於“最終解釋權”的問題,有很多法律都是用,但是各地方的具體罰則可能不太壹致,所以妳這個違法所得我沒法給妳說是不是。
但是“擁有最終解釋權”這個,我個人和單位另外壹個老同誌,我們之前存在分歧,上級部門也沒給出明確答復!
那位老同誌認為,最終解釋某件事的權利,雙方都有,所以妳說“擁有最終解釋權”,沒問題。但是如果妳說的是“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就不行。我能理解這兩句話的區別,但是我有不壹樣的見解!
我認為,最終解釋權是唯壹的,只能被壹方獲得!這個就像時間,最後壹秒只有壹個,不可能兩個時間點同時過去!所以妳說“擁有最終解釋權”,就是剝奪了對方的“最終解釋權”。換句話說,這個“最終解釋權”雙方都可以有,但是不壹定歸誰,妳還不能搶!
而且現在工商部門壹般都是在按我的說法在執行。所以妳這個要問我是否合法,我肯定說不合法。如果妳不嫌麻煩,可以在處罰決定書下來之後,依據我上面說的另壹種觀點來試著行政復議壹下,或者實在不嫌麻煩,去法院試試,看看哪個能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