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壹)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壹)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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