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粵地稅局[2000]255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稅前扣除。差旅費證明應當包括: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員工轉崗差旅費、安置費”能提供合法憑證證明其真實性,可在稅前扣除。-參照梅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
住宿沒有發票不能報銷,但是可以在差旅費報銷單上填寫差旅費補助,差旅費補助標準不得超過當地財政局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