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對己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2、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壹次,審查核對稅務登記證件和稅務登記表的內容與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壹致,有條件的地方,可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實行聯合檢查驗審。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聯合年檢。驗審合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上載明驗證標識。驗證標識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發,具體驗證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籍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
3、稅務登記證件3年更換壹次,新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發,具體換證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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