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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和三證整合後稅務登記證怎麽辦理?

用三證合壹的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需要納稅人的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的通知》(國稅總函[2015]645號):1。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有納稅義務申請納稅申報或代征(代開票證)的,填寫納稅人首次納稅補充信息表。稅種確定後,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期連續辦理納稅申報。二、對於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不到稅務局辦理涉稅事宜的,不予“逾期稅務登記”處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實施“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2015 10 1起,新設立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領取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三證合壹”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辦理稅務登記。企業辦理涉稅事項時,稅務機關完成補充資料采集後,可以使用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代替稅務登記證。《通知》還對市場主體設立、變更、註銷的工作流程進行了細化和規範。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模式的企業在工商登記“壹個窗口”統壹受理申請後,其申請材料和登記信息在各部門之間實現共享,各部門數據互通,檔案互認。稅務機關不會再次采集工商登記中采集的信息;其他必要的涉稅基礎信息可在企業辦理涉稅事項時及時收集並陸續填寫。如有變更,企業應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機關應及時更新稅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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