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的情況發生以下變化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
2、改變法定代表人
3、改變經濟類型
4、改變地址或經營地點
5、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6、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7、增設或撤消分支機構
8、電話號碼發生變化。
9、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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