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五年以上(含)”是指從申請年度前壹年開始計算的連續五年,且每年有納稅記錄,月可破,年不可破。如有破年,逾期付款無效。比如2012提出的指標申請,要在2007年至2011連續5年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五年以上(含)”是指從申請當月的最後壹個月起連續60個月計算,當月不能突破。如有斷月,付款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