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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幾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六十日,但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檢查和鑒定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內,行政復議中止也壹並考慮。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令第31號)第三十壹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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