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員在考場攜帶的物品:
人員可攜帶:必備文具和無記憶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進入考場。所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壹律不準帶入考場,嚴禁將手機帶入考場。人員不得攜帶:本規則第六條規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移動電話及其他任何無線通信和無線網絡設備;具有存儲、采集、閱讀、播放和傳輸文本、圖像或視聽信息功能的任何電子產品;書刊、筆記、紙張。如已將上述物品帶入考場,應主動存放在指定位置,並關閉電子設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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