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壹)資本性支出;(2)無形資產轉讓和開發支出;(三)非法經營的罰款和罰沒財物的損失;(4)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五)自然災害或事故賠償;(六)超過國家規定扣除限額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七)各種贊助費用;(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補充: (壹)行賄等違法支出;(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繳納的罰款、罰金和滯納金;(3)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以提取的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四)稅收法律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支出超過或超過法定範圍和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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