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辦稅流程 壹、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出口企業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後30日內、或者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代理出口在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30日內,必須到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納入出口退稅管理。 二、購買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時必須使用國稅局出口退稅申報軟件。 三、確認出口銷售收入: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實際報關出口,取得提單並向銀行辦妥交單手續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生產企業應同時在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業必須到當地征稅機關領取《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出口專用)》,作為入帳和申報的正式憑證。 四、出口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出口之日(以報關單上註明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退(免)稅申報手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申報,必須在規定的退稅申報期限前向退稅機關提出書面延期退稅申報申請,經批準後辦理延期申報。未經批準逾期申報的,或逾期不申報的,不再受理申報,應視同內銷征稅。
法律客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第十條,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