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並、變更、註銷稅務師事務所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4]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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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日前,國務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中,取消“對合並、變更、註銷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鑒於對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審批作為非許可類審批項目保留,為規範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決定對合並、變更、註銷的稅務師事務所實行備案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並、變更、註銷,應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後,報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二、合並、變更性質後的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稅務師事務所設立條件的,由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核發新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不符合稅務師事務所設立條件的,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不再核發。
三、註銷的稅務師事務所,由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核銷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四、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已辦理稅務師事務所合並、變更、註銷手續的,應在30日內上報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