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以《增值稅暫行條例》為依據,明確售卡行為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法票,只能開具註明“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法票。該增值稅普通法票因無具體貨物勞務或服務的名稱,故企業不能計入成本費用,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