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稅收法律、法規及其具體政策或實施時間的原因,壹些涉稅認證事項不夠明確;
2.經協商或核查,核查事項涉及的具體稅收政策與稅收執法人員存在理解分歧,需要提交稅務機關裁決的;
3.由於審計範圍有限,壹些涉稅事項無法獲得充分和適當的證據。雖然影響很大,但不會產生不能表明意見的鑒定報告。
4.保留意見的鑒證業務報告應當以積極的方式提出鑒證結論,對鑒證對象的信息提供合理的保證,並對壹些無法確認的涉稅事項進行說明,以得出準用者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