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做了工商變更,未做稅務變更的,舊發票章可以繼續使用。
稅總函〔2015〕6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四、對於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後,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壹辦理。
已做了稅務變更的,舊發票章就需要重新刻制。
如果企業在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壹照壹碼"營業執照後,再去稅務機關進行了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的變更,CA數字證書的換發、三方協議的變更、防偽稅控系統的重新發行等壹系列工作後,發票專用章需要重新刻制,發票專用章上的代碼應與持有的證照對應,持有“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與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壹致,持有稅務登記證的與稅務登記證號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