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四、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五、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並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六、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與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無直接關系。只要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條件,即收入和成本能夠準確核算,納稅資料完整,就可以實行查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