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稅務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鑒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