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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首違不罰具體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稅務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2、危害後果輕微;3、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再次發生清單中所列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稅務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二條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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