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合壹”中的“四流”指的是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 根據《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