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案,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對應當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二、分析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是指在國稅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的主持下,由調查人員、案件當事人、第三人以及當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參加,聽取調查人員的指證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壹項法定程序。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實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國家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擬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國稅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要求後十五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