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壹條第(三)項規定,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貨物和勞務價款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時,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