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賬征收。
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2、核定征收。
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
3、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征收。
前者是指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所支付的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後者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這兩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稅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納稅人。
4、自核自繳。
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5、委托代征。
是指稅務機關為了解決稅務專管員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並根據加強稅款征收,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實際需要,依法委托給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稅款征收任務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