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和發放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由2004年6月5438+10月1調整為:本人因公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