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政部是總局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總局機關各部門依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分別履行各自的業務監督職責,部門間實行監督制約。集中采購中心、技術部門和業務部門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別承擔政府采購活動中本部門的責任,並對與本環節關聯的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監督制約。財務管理司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財務預算與審計監督。集中采購中心作為總局政府采購的執行性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程序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政府采購各部門職責和工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 監督主體(壹)財政部是總局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二)總局機關各部門依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分別履行各自的業務監督職責,部門間實行監督制約。集中采購中心、技術部門和業務部門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別承擔政府采購活動中本部門的責任,並對與本環節關聯的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監督制約。財務管理司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財務預算與審計監督。集中采購中心作為總局政府采購的執行性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程序進行監督。監察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行政監察。(三)總局機關政府采購活動堅持專門機構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利用壹切渠道和媒體(如:報刊、網絡等),廣泛開展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