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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協查函怎麽理解

法律分析:稅務協查就是協助稅局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的工作,為稅務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及快捷,準確,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委托方對稅收違法案件中需調查取證的發票采取發函或者派人參與的方式進行協查。發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發出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包括寄送紙質協查函和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出協查函。紙質協查函原則上采取同級發函的方式進行。派人參與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參與受托方的調查取證,提出取證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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