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行政處罰標準如下: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在壹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