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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法律主觀:

關於稅務 行政處罰 裁量的回答為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 法規 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在壹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21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客觀:

1.《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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