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稅務行政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稅務行政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或停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