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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罰款如何收繳

稅務行政處罰的罰款應當由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轉賬繳納罰款需要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和出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對偷稅漏稅的,稅務機關除補征稅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可分為當場收繳罰款、專門機構收繳罰款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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